来源时间为:2020-03-21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各类工作用餐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工作餐使用范围
一)可安排工作餐情形1.外单位人员来院开展就业招聘、人员培训、业务指导、工作调研、新闻宣传采访等各类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时长超过半天的,可由本院对口单位提供工作餐。参加此类活动的本院师生自行用餐,不另行提供工作餐。
2.各届校友自发组织返校活动,且在院活动时间超过半天的,可由院校友会提供工作餐。参加组织或陪同的院内人员自行用餐,不另行提供工作餐。
3.在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不含法定节假日补班)期间安排的集体公务活动,且活动时长超过半天,可安排工作餐,活动内容包括:各种庆祝活动、迎新工作、招聘工作、学术交流、各类比赛演出活动、各系论文答辩。在职教职工寒暑假期间的非双休日(不含法定节假日补班)和非法定节假日不得安排工作餐。
二)严格控制工作餐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非因公务于工作日晚间留校、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不含法定节假日补班)来校,不得安排工作餐。法定节假日例行值班,不得安排工作餐。(三)严格区分工作餐与公务接待用餐,公务接待范围、用餐标准及相关要求按《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试行办法》严格执行。
二、工作餐标准
一)严格按照实际人数提供工作餐,不得多报、虚报。二)工作餐标准不得超过30元/人.餐(其中:学生用餐标准不得超过15元/人.餐)。三)同时使用工作餐人数不少于3人时,可按照不超过30元/人的标准安排桌餐。工作餐不提供烟、酒、饮料、水果等。三、报销要求
(一)严格工作餐申报、审批程序。工作餐申请须事前审批,安排工作餐需填写《福建工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工作餐审批表》(见附件1),连同正式发票和用餐人员的签领表(见附件2),作为经费报销的原始凭证。
二)各单位要严格控制工作餐,无特殊事项不得安排工作餐。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工作餐安排情况负主要责任。三)各系、各职能部门(含教辅单位)在相关业务经费中列支工作餐费。科研经费中如果没有预算不得列支工作餐费。四)严格执行实报实销原则。属于工作餐范围但未实际安排工作餐的,严禁以提供现金、购物卡、电影票等任何形式予以补偿。(五)各单位坚持“一餐一结”、“一事一单”的原则安排工作餐,禁止签单消费,用餐应采用银行转账或刷银行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结算。
四、本规定由资产与财务部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2020年1月8日起实施,其它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