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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立医院侯建明:关于填补移动医疗监管空白的建议

发布日期:2018/4/10 8:01:22 浏览:

移动医疗利用日趋成熟的互联网和电子通讯技术,突破了传统医疗方式时间与地域的限制,实现患者与医务人员、医疗机构的及时互动,改善患者的就医体验,促进健康服务事业的发展,已然成为未来就医的一大趋势。

然而,移动医疗行业的良莠不齐和监管空白在其“爆发式”的发展中日渐显露:

一,准入制度空白,市场鱼龙混杂。

二,产业运作商业化,缺乏公益价值和专业权威。

三,法律法规缺乏,问责困难。《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明确规定,进行远程医疗必须是医疗机构对口医疗机构,也就是说医生不能以个人名义进行远程医疗。医生仅仅能根据患者病情描述给予指导意见,病史采集受制于患者的健康素养、观念障碍以及是否全面且真实的信息共享,缺乏对体征及相关检查的整体了解,容易出现误诊、漏诊以及用药问题。另一方面,患者也将面临维权困境。对于此类问题具体由谁管、管什么、怎么管,存在监管盲区,将可能导致极大的社会问题。

四,个人信息泄露,隐私无法得到保护。《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其管理对象是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在服务和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信息。但未明确机构外移动医疗实施过程中收集的个人健康相关隐私信息的管理和保护责权,个人隐私信息泄露将得不到任何的法律的支持和帮助。

为此,全国政协委员、福建省立医院内分泌科主任侯建明建议:

一、明确移动医疗定位,建立审批标准体系。移动医疗的本质是医疗。其能否称之为医疗服务,取决于线上医疗行为能否达到具体医学学科的诊疗标准,否则只能以健康咨询和科普的形式作为线下服务的延展,而无法替代传统的“诊疗”行为。因此,明确移动医疗服务的定位,才能为线上和线下的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建议学习欧盟移动医疗审批标准体系,建立我国移动医疗标准体系,使审批认证流程标准化,提升行政许可标准,保证准入的监管,以确保移动医疗领域的服务质量,避免移动医疗行为的商业化,让其性质重回公益,把不良商家拒之门外。

二、制订并完善法律法规,为移动医疗监管提供完备的法律支持。首先,确立国家卫生计生委员会作为移动医疗监管的主体机构,以确保监管具有执行力。保障移动医疗行业有序发展。其次,明确移动医疗的监管对象包括医生、移动医疗设备、移动医疗应用等。针对设备、应用制定审查机制,对其经营范围和相关规范做出标准化的要求。针对服务建立监管标准规范,使后台服务人员明晰服务界限。针对提供移动医疗服务的医生,要对其资质制定监管细则,落实医生的多点执业及医疗纠纷保险。再者,保护患者隐私,确保信息安全。通过构建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移动医疗过程中患者的个人隐私得到保护,避免出现患者信息泄露等问题。

三、健全监管奖惩机制,保障移动医疗监管的切实进行。为调动医生线上响应的积极性,一方面,监管机构可以通过薪酬奖励等正向的激励机制,根据医生的专业等级以及在线时间制定合理的收费制度,鼓励和吸纳更多的医生加入移动医疗提供服务。另一方面,对于违反移动医疗法律法规的医生落实与线下相当的处罚政策,包括罚款、吊销医师资格证和刑事责任等。保障患者的医疗安全,规范移动医疗的服务行为。

四、建立社会监督渠道,加强对基础知识普及与教育、法规宣传。一是利用网络平台,构建社会监督渠道。患者作为用户,通过信息反馈、投诉、信息协调与发布,对移动医疗应用中存在风险和质量缺陷进行曝光、监督和示警。二是加强患者的基础医学知识教育。远程诊断是患者和医生通过互联网展开的沟通、问诊,患者如何正确的阐述病情,提供完整的病史决定了医师病情误判的风险程度。因此,提高患者医学素养,减少医患双方的医疗认知差异,有利于保障移动诊疗的有效性、可靠性和安全性。

福建省立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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