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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解读

发布日期:2018/1/14 2:33:27 浏览:

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实施后,对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规范和加强税收减免管理,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执行过程中,基层反映由于相关条款规定不明确、不具体,产生执行难问题。根据该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我局遂针对上述问题制定本公告进行明确。

二、具体条款解读

1.本公告第七条“纳税人可以依法享受减免税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地税机关申请减免税,并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或抵缴欠缴、应缴的税款。”,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1条的相关规定,对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第六条“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进行明确。

2.本公告第八条“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在公告第十四、十五、二十条进行了明确“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书面报告”。其中的时限规定,根据的是《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3.本公告第十条在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第九条、十条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后应当分别制作的具体文书种类。

4.本公告第十二条“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各税种单行法规明确规定减免时点的,按照相关税种单行法规执行”。根据是《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规定的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而有的税种单行法规明确了减免时点,如土地增值税等。

5.本公告第二十五至二十八条案卷评查工作,制定依据是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试行)》(闽地税〔2014〕164号)。

三、其他问题解读

本公告按照规定应于签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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