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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9/4 14:17:02 浏览:

各设区市质监局,福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福建省计量院: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涉企计量行政事业性收费(即行政审批和强制检定收费)。经过一段时间的执行,为规范检定工作秩序,进一步加强全省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停征涉企计量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对象

省内各企事业单位。

二、停征涉企计量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范围

(一)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

(二)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在本单位内部使用);

(三)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及随后调整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均为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以下简称强检计量器具);

(四)型式评价项目所涉及的计量器具。

三、承担停征涉企检定工作的单位

全省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以下简称计量检定机构),按行政区划及技术能力负责本辖区的检定工作(福州市区由省计量院负责检定工作),同时从事强制检定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必须取得相应项目的资质和能力。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监管。各设区市质监(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停征涉企检定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及时掌握工作开展情况,对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要及时上报省质监局计量处。同时,加大对强检计量器具管理和执法力度,完善强检计量器具工作台账,对发现不诚信的企业,将其列入质量诚信“红黑榜”。

(二)主动汇报,争取支持。各级质监(市场监管)部门和计量技术机构要主动向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汇报计量检定监管工作情况及存在问题,争取得到政府和财政等部门支持和帮助,将依法履职所需相关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三)认真履职,规范检定。停征涉企计量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为确保停征政策落实到位,各级质监(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合理安排检定工作时间,按期限完成检定任务。

(四)提升能力,做好服务。各级计量检定机构应围绕计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当地产业需求,加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力度,保证各项计量标准器正常运行使用,原已开展的检定项目(含非强检项目)应正常开展,并按省质监局下发的《关于加强县级计量技术机构能力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不断提高技术机构检定能力,保证强制检定工作不乱、计量检定人员队伍不散、工作服务质量不降。同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企、事业单位的检定申请,当地不具备检定能力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根据计量检定规程确定。

(五)积极作为,服务企业。目前我省计量技术机构暂无法检定的强检计量器具,需要送中国计量院或华东国家计量测试中心检定的,由被检单位书面向当地质监(市场监管)局提出报告,经省计量院确认并报省质监局计量处开具证明后送检。对依法管理的工作计量器具,应继续做好检定校准工作,同时各级质监(市场监管)部门和计量技术机构要积极与当地编办、财政、税务等单位沟通,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列入财政管理或单位预算管理。按照原来的量传体系,保证工作延续性,不得以种种理由推诿扯皮,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

(六)加强管理,规范送检。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使用加强管理,配备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保证按照周期落实检定工作。同时按照《计量法》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七)加大宣传,接受监督。要做好停征检定工作的相关政策宣传和公示制度,各县级计量检定机构要及时将强制检定工作开展的情况及时上报各设区市质监(市场监管)局,由设区市质监(市场监管)局统一按季度在市质监(市场监管)局网站公布辖区内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8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有关工作的通知》相关参考资料: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福建省质量监督局、福建省安全质量监督局、福建省交通质量监督局、福建省质量监督局网站、福建省技术监督局、福建省技术监督局网站、福建省技术监督局书记、福建省安全监督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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