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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20173147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7/5/21 1:39:42 浏览:

省致公党:

《关于金砖国家领导人会晤期间应“禁飞”民用微型无人机的建议》(2017314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提案建议“研究制定民用无人机行业标准和规范”,我局根据职能将认真落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福建省标准化管理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活动,必须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

无人机是随着高新技术的迅速发展而出现的一种高科技产品,应用越来越广泛,对人们的生产、生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同其他工业产品一样,无人机生产企业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产业政策,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标准。由于无人机是新型、高科技的产品,发展速度快,现阶段我国还没有通用技术条件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只有少量的具有单一功能的专业的无人机标准,因此,企业应制定符合产品特征的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组织生产、检验和交货的技术依据,并按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在指定的网站上进行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公开声明,确定标准备案。我省已对原先企业产品标准纸质版由企业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改为实行企业产品标准在国家指定的网站上自我声明公开,改变备案方式,视同完成标准备案工作,具有国家法律地位。

生产无人机的企业,作为执行标准的责任主体,在制定企业产品标准时,应本着标准的水平标志着产品质量水平,没有高水平的标准,就没有高质量的产品的制标态度,体现标准化有利于稳定和提高产品质量,提高企业竞争力;保护人体健康,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人类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资源;维护消费者权益。在无人机技术标准中,重点应在安全性、功能性、经济性、可靠性、时效性、灵活操作性等方面制定经大量实验验证的具体规定和要求,以及相关技术参数,特别是在安全性要求方面,更是重中之重。

下一步,我局将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标准化工作管理,促进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充分发挥标准化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性作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支持并鼓励无人机生产企业实施以技术标准为中心,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相支撑的企业标准化体系建设。禁止企业无标生产。进一步推进我省无人机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标准化和规范化,确保今年厦门金砖国家领导人峰会顺利进行。

领导署名:郑建闽

联系人:归洪波

联系电话:0591-87821106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4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20173147号提案的答复》相关参考资料:
政协 提案 答复、政协委员提案、麻将政协提案、十二届全国政协提案、政协提案 表彰、首例麻将政协提案、政协 提案办理、模拟政协提案大赛、政协一号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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