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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旅游局关于开展景区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3/29 8:19:28 浏览:

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旅游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旅游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促进旅游发展一系列政策措施,进一步规范景区价格秩序,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景区门票价格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00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26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开展景区价格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此次专项检查由省物价局、省旅游局统一部署,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主要采取下查一级的方式,省物价局组织力量对部分景区开展直接检查(检查方案另行下发),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市县力量对辖区内景区开展检查。

二、检查范围

此次专项检查的范围是景区门票、景区内配套交通运输服务、景区停车场等经营场所的价格政策执行情况。检查的时限是2015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价格行为,重大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追溯到上一年度。检查的重点是:

(一)景区门票违反价格政策的以下行为:

1.门票价格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门票价格的;

2.通过违规设置、强制销售“园中园”门票、临时门票、不同景区联票等形式,变相提高门票价格的;

3.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以外,销售门票时向游客强制搭售观光车、缆车、竹排、游船、商业保险、旅游产品等,或强制代收其他费用的;

4.对未成年人等特定群体不落实门票价格减免优惠政策的;

5.门票收费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二)擅自制定景区内配套交通运输服务收费标准,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三)未按规定在醒目位置公布停车费标准、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收费标准的。

(四)景区住宿、餐饮、购物等经营场所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收取未标明的费用,利用虚假的、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的。

(五)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三、检查时间

此次专项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至2016年8月31日结束。

(一)组织部署阶段(文件下发之日起至3月31日)

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动员部署,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研究制定检查方案,并将方案于3月20日前报省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分局;对景区进行政策宣传和提醒,规范景区价格行为;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价格政策和专项检查的意义。

(二)检查处理阶段(4月1日至7月31日)

省物价局成立检查组,在当地配合下开展检查。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工作方案,组织市县力量对辖区内省局直接检查之外的景区开展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及时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

(三)总结工作阶段(8月1日-8月31日)

总结专项检查工作,报告景区贯彻落实价格政策情况、总结取得的成效、分析存在的问题和整改规范建议等。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价格和旅游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检查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将景区价格政策执行情况、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和“全国旅游价格信得过景区”管理工作相结合,实现多部门联合整治。

(二)突出重点、创新方法。要重点关注影响较大的景区和游客反映强烈的价格违法行为,采取集中检查、随机抽查、暗访等形式开展,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系统作用,利用网络搜索等多种途径,深挖线索,加大旅游市场巡查力度。

(三)边查边纠、促进规范。检查一点,发现问题,务必整改,规范一片,检查是手段,规范才是目的,通过依法检查,促进规范,促进旅游良好价费环境。

(四)及时沟通、认真总结。及时沟通检查进展情况,并于2016年8月20日前将工作总结报福建省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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