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做出了《收回海域使用权决定书》(闽政海域[2015]25号),决定收回福建榕振船舶有限公司名下的海域使用权(国海证063570062号、063570063号)。现我厅依据《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福建榕振船舶有限公司名下的海域使用权(国海证063570062号、063570063号)办理直接注销登记。
原标题: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公告
2015年6月1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做出了《收回海域使用权决定书》(闽政海域[2015]25号),决定收回福建榕振船舶有限公司名下的海域使用权(国海证063570062号、063570063号)。现我厅依据《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福建榕振船舶有限公司名下的海域使用权(国海证063570062号、063570063号)办理直接注销登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