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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市场监管局拟撤销福州星星流年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发布日期:2019/4/26 7:08:43 浏览:

来源时间为:2019-04-24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2019年4月22日,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理决定书(榕市场监管企管处字〔2019〕3号),经研究决定,撤销于2016年9月30日核准的福州星星流年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行政处理决定书:

当事人:福州星星流年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2XP4FL54,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吴蕴华,住所: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榕南路10号金山碧水榕城广场9#楼12店面-2,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家用电器、通讯器材及配件、数码产品、电子产品、服装、鞋帽、箱包、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石材、钢材、医疗器械、塑料制品、金属材料、油漆、有色金属、机电设备及配件、机械设备、五金交电(不含电动自行车)、体育用品、化妆品、日用品、家具、润滑油、皮革制品、汽车配件、针纺织品、纸及纸制品、工艺品、床上用品、办公用品、农副产品、食品的批发、代购代销;机械设备租赁(不含融资租赁);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16年9月30日。股东为吴蕴华、苏楷星2人。

2018年5月11日,投诉人苏楷星向我局提交其身份证复印件、《申请报告》等材料,反映其身份证被冒用注册福州星星流年商贸有限公司,我局配合投诉人进行笔迹鉴定后,2018年6月19投诉人又向我局提交《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2018年6月22日,我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福州星星流年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苏楷星身份证复印件签发时间为2016年2月16日,该身份证已在平潭县公安局北厝派出所挂失。苏楷星现身份证签发时间为2016年7月14日。

福州星星流年商贸有限公司冒用苏楷星已挂失失效的身份证复印件,提交伪造苏楷星签名的《福州星星流年商贸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等材料于2016年9月30日在我局取得公司设立登记,将苏楷星登记为公司股东。

上述事实主要有如下证据证实:

1.苏楷星向我局提交的《情况说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投诉人基本情况;

2.《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闽鼎[2018]文鉴字第137号)原件,证明福州星星流年商贸有限公司在我局办理设立登记时,提交的《福州星星流年商贸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等材料中苏楷星的签名非其本人所写;

3.福州星星流年商贸有限公司登记档案中苏楷星的身份证复印件,苏楷星现身份证复印件,结合苏楷星提交的《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证明该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是苏楷星已挂失失效的身份证复印件;

4.福州星星流年商贸有限公司《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等材料,证明该公司的基本情况。

上述证据材料均有相关单位、人员签名(盖章)认可。

2019年3月26日,本局已向当事人及相关股东送达了《听证告知书》(榕市场监管企管听告〔2019〕2号),依法告知拟将作出行政处理相关事项的内容,并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及相关股东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公司登记的行为系冒用苏楷星身份证明、伪造苏楷星签名取得,并非苏楷星真实意思表示,同时当事人的行为给被冒用人的个人生活、国家机关公信力及市场交易秩序带来严重危害,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撤销本局于2016年9月30日核准的福州星星流年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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