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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航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涉嫌申报不实被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2019/3/7 20:48:44 浏览:

来源时间为:2019-02-22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2019年2月21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江关缉违字〔2019〕0011号)显示,厦门航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涉嫌申报不实被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江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江关缉违字〔2019〕0011号

当事人:厦门航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湖里区高崎南五路222号第十层中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林健津

海关编码:3502150135

2018年3月26日,当事人委托上海奕皓报关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太阳能级多晶硅54000千克,申报总价50220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2804619012,进口关税税率4,申报符合价格承诺,报关单号220120181018119217。经查,上述货物实际不符合价格承诺,进口应缴纳特别关税,税率为4.4。

经核定,上述货物漏缴税款人民币163982.03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确认书、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营业执照、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98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被扣押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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