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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6/7/6 6:42:40 浏览:

公司A股代码:601607公司简称:

公司H股代码:02607公司简称:上海医药

债券代码:136198债券简称:16上药01

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

一、重要提示

1.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公司负责人楼定波、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左敏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沈波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1.5释义

本报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相关财务数据均为根据中国会计准则等编制,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及业绩分析

2016年1-3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92.76亿元(币种为人民币,下同),同比增长16.52。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89亿元,同比增长21.29,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7.77亿元,同比增长9.72,实现每股收益0.3308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每股收益0.2890元。报告期内,公司实现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28亿元。达成一季度预算指标。

报告期内,公司新增氢溴酸沃替西汀、卡巴他赛、奥氮平氟西汀胶囊、枸橼酸托法替布等4个品种的临床批文10个(详见公司临时公告2016-023号)。新申报的1.1类化学创新药SPH1188-11的3个临床申请获得受理(详见公司临时公告2016-022号)。

报告期内,公司医药制造业务实现营业收入31.63亿元,同比增长2.78,毛利率50.95,较上年同期上升2.36个百分点,扣除两项费用后的营业利润率为12.81,较上年同期下降0.22个百分点。其中60个重点产品实现销售收入16.28亿元,同比增长10.17,占工业销售收入的比重为51.47,重点产品平均毛利率68.21,较上年同期上升1.09个百分点。

重点产品中,预计全年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的大品种有24个,其中增速前五名产品的平均增速为93.88,增速后五名产品的平均增速为-41.35,具体为:

报告期内,公司医药分销业务实现营业收入261.10亿元,同比增长18.55,毛利率5.99,较上年同期下降0.10个百分点,扣除两项费用后的营业利润率为2.62,较上年同期下降0.09个百分点。

报告期内,公司医药零售业务实现营业收入12.28亿元,同比增长9.91,毛利率15.54,较上年同期下降0.70个百分点,扣除两项费用后的营业利润率为1.36,较上年同期上升0.11个百分点。

报告期内,为控制核心中药材资源,提高中成药产品的质量,上海市药材有限公司新设上药(辽宁)参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从事人参的科研种植、加工和销售。为拓展肾脏病血液透析服务领域,上海医药新设上药依升医疗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开展对肾脏病血液透析中心的全国性布局。上海医药大健康云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药云健康”)完成了1.35亿元的A 轮融资,引入软银中国资本旗下上海悦璞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旗下上海盛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财务投资人,完成增资后,上药云健康注册资本增至13.33亿元。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注1:截止报告期末股东总数80,729户中,A股78,333户;H股2,396户。

注2:HKSCCNOMINEESLIMITED即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其所持股份为代客户持有,上表中其持股数剔除了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全资附属子公司持有的16,284,400股H股。因香港联交所有关规则并不要求客户申报所持有股份是否有质押及冻结情况,因此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无法统计或提供质押或冻结的股份数量。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1、就漳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片仔癀”)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漳州中院”)起诉厦门中药厂有限公司(简称“厦门中药厂”)、厦门晚报传媒发展有限公司和厦门日报社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厦门中药厂于2014年3月13日向漳州中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同年4月4日,厦门中药厂收到(2014)漳民初字第35-3号《民事裁定书》,漳州中院一审裁定驳回厦门中药厂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2014年4月13日,厦门中药厂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福建高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申请,同年6月23日,福建高院以(2014)闽民终字第660号《民事裁定书》终审裁定撤销漳州中院(2014)漳民初字第35-3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厦门中院”)管辖。2014年8月18日,厦门中药厂收到(2014)厦民初字第937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通知称,福建高院又将本案指定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福州中院”)管辖。2014年10月22日,厦门中药厂收到福州中院关于本案举证期限延迟至2014年11月7日的通知书。2014年12月5日,厦门中药厂收到福州中院送达的《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片仔癀提交的《起诉状》,片仔癀对原先的起诉状进行了部分调整。2014年12月19日,厦门中药厂以原告诉请调整后超过级别管辖为由,向福州中院提出了管辖异议。2015年1月9日,厦门中药厂收到(2014)榕民初字第1431-1号《民事裁定书》,福州中院一审裁定驳回厦门中药厂管辖异议申请。2015年1月19日,厦门中药厂再次向福建高院提出管辖异议上诉申请。2015年3月4日,福建高院以(2015)闽民终字第446号民事裁定书终审裁定驳回上诉,本案确定由福州中院管辖。2015年5月8日,福州中院就本案召开庭前会议。2015年8月3日福州中院再次就本案召开庭前会议。2015年8月31日,福州中院就本案召开第三次庭前会议。2015年12月22日和2016年1月5日,福州中院分两次开庭审理了本案。

2、2014年6月18日,厦门中药厂依据相关规定,就片仔癀于2012年11月1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在第5类“中药成药”等商品项目上注册的“八宝丹片仔癀”(申请号:11683990)和“片仔癀八宝丹”(申请号:11683929)商标,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交了商标异议申请,请求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驳回该两件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2015年10月30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作出《第11683990号“八宝丹片仔癀”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2015)商标异字第0000052574号】和《第11683929号“片仔癀八宝丹”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2015)商标异字第0000052569号】,驳回了片仔癀上述两件商标的注册申请。2016年3月21日,厦门中药厂收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寄送的片仔癀针对上述不予注册决定提出的复审申请书。

3、2015年8月17日,厦门中药厂向福州中院提交了诉片仔癀、福州回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火车站医药商店(简称“回春医药火车站店”)、福州回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简称“回春医药”)不正当竞争的起诉状,请求判令片仔癀立即停止侵犯厦门中药厂“八宝丹”系列产品品牌的虚假宣传行为;赔偿厦门中药厂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299.7万元;在省级以上报刊及其官方网站上连续6个月公开发布声明,澄清事实,消除因其虚假宣传给厦门中药厂造成的不良影响;请求判令回春医药火车站店和回春医药连带赔偿厦门中药厂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福州中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5)榕民初字第1518号。片仔癀向福州中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福州中院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漳州中院”)管辖。2015年9月22日,福州中院作出(2015)榕民初字第1518号民事裁定,驳回片仔癀的管辖权异议,片仔癀不服上诉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福建高院”)。2015年12月7日,福建高院作出(2015)闽民终字第2095号民事裁定,撤销福州中院民事裁定,裁定本案中涉及片仔癀的诉讼移送至漳州中院审理,涉及回春医药、回春医药火车站店的诉讼仍由福州中院审理。

3.3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不适用

详见《上海医药关于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承诺及履行情况公告》(公司临时公告2014-001号)、《上海医药承诺解决进展公告》(公司临时公告2014-008号、公司临时公告2014-017号)。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公司名称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楼定波

日期201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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