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通运输部对在厦门口岸从事经营活动的日本邮船株式会社、新海丰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香港得翔海运有限公司、万海航运股份有限公司、万海航运(新加坡)有限公司等五家国际班轮公司开具《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
2015年10月27-29日,为落实国务院有关清理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要求,切实解决部分货主反映属实的不合理收费问题,厦门港水路运输管理处配合交通运输部在厦门口岸国际班轮公司执行运价与备案价格的一致性及海运附加费清理规范情况进行了抽查,检查内容包括:备案信息、客户通知、提单副本、运费清单、结算清单、海运发票(随付清单)、相应财务记账凭证及银行往来账目等。
经查,日本邮船株式会社、新海丰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香港得翔海运有限公司、万海航运股份有限公司、万海航运(新加坡)有限公司等5家在经营进出口中国港口国际班轮业务中,均存在实际执行价格与备案价格不一致或未备案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交通运输部责令上述5家公司立即改正,并分别处以行政处罚10万元人民币。
日前,厦门港水路运输管理处就违法事实分别约谈5家公司负责人,送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再次宣贯法规规定,帮助教育并责令其立即改正。同时提醒所有在厦门口岸经营的班轮公司,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务必守法经营,共同促进厦门港航事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