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建设周期内,由“中心”对名师工作室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分合格和不合格,“合格”的足额拨付下一年度活动经费,“不合格”的根据情况减拨或停拨下一年度活动经费。“中心”应将考核结果报省教育厅,并向工作室所在学校及所属教育行政部门通报。
第二十条领衔名师要组织做好本工作室的年度工作总结,及时报送“中心”,并配合“中心”和有关部门做好检查评估工作,不断提升工作室的建设成效。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地可参照本办法建立一批具有本地特色和突出优势的名师工作室,加强本地名师培养,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