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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发布日期:2016-10-20 下午 04:54:47 浏览:

福建省三钢,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股份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股份公司股东大会、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决议。

,330万元,占公司股本总额92.78;其他法人股3,140万元,占公司股本总额7.22。

公司由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主要发起人,联合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05年3月3日依法整体改制变更为厦门国际港务股份有限公司)、钢铁研究总院(于2007年1月18日更名为中国钢研科技集团公司)、中冶集团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厦门市国光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厦门鹭升物流有限公司、晋江市福明鑫化建贸易有限公司、闽东荣宏建材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

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经评估机构评估并经有权部门确认的净资产额为人民币60,564.37万元的经营性资产及相关债权债务出资;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货币3189.3万元人民币出资;厦门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以货币1012万元人民币出资;钢铁研究总院以货币153.33万元人民币出资;中冶集团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以货币107.33万元人民币出资;厦门市国光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以货币460万元人民币出资;厦门鹭升物流有限公司以货币460万元人民币出资;晋江市福明鑫化建贸易有限公司以货币352.7万元人民币出资;闽东荣宏建材有限公司以货币352.7万元人民币出资。

发起人具体认购股份额如下:

2001年12月6日,福建华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闽华兴所(2001)验字71号《验资报告》,确认发起人认缴的公司股本全部到位。

鉴于厦门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05年2月23日经厦门市人民政府厦府〔2005〕32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厦门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整体改制变更为厦门国际港务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整体改制变更为厦门国际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05年3月3日在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原厦门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660万股由厦门国际港务股份有限公司承继。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6]171号文核准,公司于2007年1月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0,000万股,厦门天健华天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已于2007年1月18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厦门天健华天验(2006)GF字第020003号《验资报告》,确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已经全部缴足。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股东的出资情况如下表: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654号文核准,公司于2016年5月向公司股东福建省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建三钢(集团)三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合计382,987,912股,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6年4月11日对公司上述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本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致同字[2016]第350ZA0030号《验资报告》。上述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从534,700,000元变更为917,687,912元。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654号文核准,公司于2016年9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455,927,050股,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6年9月1日对公司上述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本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致同验字[2016]第350ZA0066号《验资报告》。上述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变更为1,373,614,962元。”

⑷.《公司章程》第十九条原文为:

“第十九条公司现有股份总数为53,470万股,均为普通股。”

现修改为:

“第十九条公司现有股份总数为1,373,614,962股,均为普通股。”

总表决情况:同意752,580,9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74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项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52,578,1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6%;反对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74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1%;反对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蔡钟山律师、陈禄生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6年9月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0月19日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相关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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