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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13号(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发布日期:2016/6/17 5:38:02 浏览:

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学院实行院务公开,院长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院长办公会是学院日常行政工作决策形式,是对学院行政工作重要事项进行处理和决策的重要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落实学院党委会的有关决定决议,研究决定学院行政事务,研究处理教学、科研与行政工作的重要事项。院长办公会由院行政领导班子组成,院长主持召开,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办公室、监察室、党委工作部和有关系部、处室负责人可列席会议。院长办公会议事范围、会议制度、议题程序、督办落实等规定按照《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会会议议事规则》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员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有关规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学院教代会3年至5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院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教职工队伍建设、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四)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五)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事务的最高机构。依其章程建立,在学科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学术事务中行使咨询、审议和评定等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为学院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提供决策咨询与建议;

(二)审议学科、专业、重要学术机构的设置以及其他学术发展的重大措施;

(三)审议人才培养与提高教学质量的重大政策与措施;

(四)评定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和研究成果;

(五)审议学院学术评价标准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岗位设置与考核等学术条件;

(六)审议学院学术道德规范,调查和裁决学术争议,调查和评定学术不端行为;

(七)审议重大学术交流和学术活动方案,组织协调和推动全院的学术活动。

(八)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第三十条院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专业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可根据需要,在系部设置或者按照专业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也可以委托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院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院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院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在学院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在学生工作中的统一组织指导、督促监察、调查研究等作用;统一对全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常规管理工作计划进行安排、落实和检查;研究学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二条学院实行高校职务聘任制,具有教师、自然科学研究、实验技术和社会科学研究(教育管理)等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权,实行评聘合一。学院组建院聘委会、院学科评议组、系部考核推荐组三级机构,按照“程序优化、过程公开”的原则,在专业技术职务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自主设定聘任条件,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自主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并发放学院聘书。学院遵循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任职条件分类考评、职务岗位分级聘任,接受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等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院学生代表大会每一年或两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由院学生会提议,报请院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和批准学生会代表上届学生会委员会所作的工作报告;

(二)修改学生会章程;

(三)讨论决定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院学生委员会;

(五)讨论决定其他应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学院内各民主党派及群众组织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五条党政职能机构、直属机构根据学院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三十六条学院图书馆、现代教育中心等部门,为教职医护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学院设立图书馆工作委员会,作为全校文献信息工作的咨询和协调机构,应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图书馆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院文献信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反映师生的意见和要求,向学院和图书馆提出改进图书馆工作的建议。

第三十七条学院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学院设立系部。系部作为人才培养、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科学研究、教师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九条系部根据学院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订系部发展规划,制订并组织实施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决定系部人员的聘任与管理,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管理和使用学院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部的决策形式,由系部党组织正副书记、行政正副负责人等领导班子成员组成,主任助理、系部办公室主任可列席会议。出席会议的成员若少于三分之二,应改期举行。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的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属于思想政治工作、干部选拔任用等事项的,由系部党总支书记主持,除此之外由主任主持。

第四十一条系部主任是系部行政主要负责人,对系部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系部主任定期向本系部全体教职员工报告工作。

第四十二条系部党总支负责系部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系部各项决定在本系部的贯彻执行,支持并监督系部主任履行其职责。

第五章教职员工

第四十三条学院教职员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实行全员聘任制度和人事分配制度。

第四十四条学院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二)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五)学院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学院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和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院规则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学院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的重任,应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传播思想,传授技术,培育人才。

学院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技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院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四十七条学院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八条学院对教学成果、科研成果、管理成绩实行奖励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教职工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九条学院依法设立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建立教职工申诉等权利保护机制,切实保障教职员工合法权益。教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六章学生

第五十条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二)遵守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遵守学院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的相应规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应诚实守信,履行相应的义务;

(七)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平等利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专业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五)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六)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七)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向学院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建立申诉、听证等学生权利保护机制,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利益的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决定书或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三条学院设立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引导其在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独立开展活动。支持参与学院管理民主,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学院引导学生养成敬畏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

第五十五条学院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六条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集体或个人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

第五十七条学院对违法、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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