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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环科技:嘉环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发布日期:2022/4/28 17:08:56 浏览:

来源时间为:2022-04-12

原标题:嘉环科技:嘉环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嘉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BestlinkTechnologiesCo.,Ltd.

(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19号10幢)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声明及承诺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与《嘉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的含义相同。

第一节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东关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宗琰、秦卫忠及其控制的股东南京环智、南京元奕和、南京昌晟兴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已发行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为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则本人/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在6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本企业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人/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已发行股份,则本人/本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

4、若本人/本企业的股份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企业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公司股东领誉基石、信安基石承诺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2、若本企业的股份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企业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陈辉元、骆德龙、杨晨、韩保华、田金华、任红军、陈亮、胥晓冬、何伟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在6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已发行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

4、若本人的股份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人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并作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宗琰、秦卫忠、陈辉元、骆德龙、杨晨、韩保华、田金华、任红军、陈亮、胥晓冬、何伟承诺“1、本人任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2、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3、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本人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二、关于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发行人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特制定稳定股价的预案如下:

(一)本预案的有效期

本预案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二)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1、启动条件及程序: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25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10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2、停止条件: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1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三)具体措施和方案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为承担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主体。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可采取如下具体措施及方案:1、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应当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25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措施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

(1)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回购价格为市场价格。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如果公司股份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3)要求控股股东及时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以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并明确增持的金额和期间。

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5)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6)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2、控股股东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控股股东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的10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购买所增持股票的总金额,不高于控股股东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30。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公告后,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控股股东可以终止增持股份。

(2)除因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控股股东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的10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1)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购买所增持股票的总金额,不高于其上年度初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日期间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的30。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公告后,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上述人员可以终止增持股份。

(2)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四)本预案的执行

1、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上述回购或增持义务时,应按照公司章程、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等相关监管规则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本预案适用于公司未来选举或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选举或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要求其就此做出书面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五)本预案的约束措施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就上述稳定股价措施接受以下约束:1、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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